行政处罚中“瑕疵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

客观情况下的真实性、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取得形式的合法性。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

合法性是指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我驾驶的是新MXXXXX,但是我的12123APP有我一条新的违章,违章详情中的照片显示的车牌号是蒙MXXXXX,我申请撤销本次处罚,申请理由是:证据有明显瑕疵,应当做证据排除。

1.当时违法车辆确实是新MXXXXX。(证据:电子摄像头采集的违法照片通过肉眼识别)

2.电子抓拍证据上面自动生成的车牌号为:蒙MXXXXX(除第一位自治区简称错误,后几位都正确)

3.电子摄像头采集和最终显示发生了不一致,原因是移动拍摄设备的角度影响了照片成像效果,进而又影响了电脑对于照片的识别以及最后的信息显示。(也就图片上方显示的白色字体,里面显示你的违法时间、地点、车牌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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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来说

  1. 证据存在瑕疵根据行政处罚中有利于当事人原则(主体地位不平等)应当作证据排除。

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来说

  1. 虽然然证据存在瑕疵,但是对于事实认定并无影响且通过大众可接受的理由陈述能够确认违法事实。
  2.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在行政案件对此类瑕疵证据的排除情形。

(一)至今为止行政瑕疵在我国尚无法律规定。

(二)对于行政瑕疵司法认定的作用认识还不够清晰。

(三)缺乏行政瑕疵司法认定标准。

这个案件的焦点是在法律事实认定,那就是瑕疵证据可不可以用于事实认定,笔者认为只要瑕疵证据通过合理解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采用。

首先对行政行为予以合法性评价的考量因素包含事实与证据规范依据实施程序主体权限处理结果等六个方面。相应地,行政行为瑕疵可分为上述六个方面的瑕疵。但是,只有事实与证据、规范依据、实施程序这三个方面的瑕疵,才存在被补救的可能性。其中,实施程序方面的瑕疵即程序瑕疵,而事实与证据方面的瑕疵、规范依据方面的瑕疵均属于实体瑕疵。面向程序瑕疵与实体瑕疵的补救机制,分别为补正制度与理由之替换。简而言之只有客观且合理的理由就可以进行实体瑕疵的补救。

其次对于证据是否采纳虽取决于人民法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和**第五十四条[1]**中法官对证据审查要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法庭最终会采信此类瑕疵证据。

我是苏十一,试着通过学习法律来增强自己的逻辑能力。

[1]第五十四条: 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